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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的《珠海市环境保护条例》解读
                技术项目部 黄晓丹
  新修订的《珠海市环境保护条例》(下称“条例”)日前经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将于2017年7月1日起施行。这是该条例自1998年正式颁布以来第二次修订。本次修改主要对原条例与上位法存在冲突的相关条款进行修改,针对实践工作急需解决的问题进行规范,大幅度提高违法成本的要求,旨在强化生产者环境保护的法律责任。作为珠海的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新条例对以后的工作开展将有什么影响。就此,我部门对新条例的施行对我公司的影响作了初步梳理。
  首先,由于新修订后的环境保护法等上位法取消了部分管理制度,新的珠海市环保条例对原条例四项制度作相应删除。其中与我公司各项环保工作息息相关的删除内容包括:一是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向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制度;二是建设项目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的要求,向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试生产或者试运行的制度,以及相应罚则;三是对排放污染物超标的排污者,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的制度,以及相应罚则。但同时修改后条例也规定,工业企业或其他企事业单位的建设项目,在投入试生产时将虽不需要办理试生产审批,但依法应申领排污许可证的工业企业或其他企事业单位,应申领排污许可证后,方可投产。
  其次,根据新修改后的上位法,条例对两项制度进行了修改,以增加相关规定的可操作性。一是细化了污染物排放总量和浓度控制制度。条例规定市环保部门根据省政府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我市环境容量等,制定我市的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实施方案,并按程序报批和备案;二是完善了施工噪声控制制度。条例明确了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对防治施工期间建筑施工噪声的责任以及采取的措施。
  此外,新环保法对违法处置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故意改变或者不按规定提供自动监控数据、未依法建立环境管理台帐、未按规定设置或者擅自改动排污口及设施、未及时报告环保设施故障等行为,条例相应提高了罚款额度,分别为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五万元以下十万元以下、二万以上二十万元以下不等。对于违法闲置、拆除、改装、损坏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罚款额度由原来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提高至两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